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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全国性立法亟待驶入快车道
对话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志愿服务发展研究会副会长 魏娜
《法制日报》记者 赵丽
记者:2008年,也就是北京举办奥运会这一年,是中国志愿者服务工作的标志性年份,不但志愿服务理念在全国得到了认可,而且有关部门也更加重视志愿服务组织的建设。这是两年前您在接受我们采访时说的话。那么,这几年,中国志愿者服务又有了哪些新发展?
魏娜:对于民众来说,最直观的体会是,以前一般只是在大型赛事中看到志愿者的身影,但现在志愿者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区、基层,也就是说,志愿者服务正在走向常态化。同时,服务对象逐渐从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等弱势人群逐步扩展到全体社区居民,服务领域也从社会救助延伸到再就业服务、社区治安、文化教育、便民利民等方面。在服务组织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基本形成省、市、县、乡(社区)四级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网络。
此外,民政系统也正在建设全国社区志愿者的信息平台。
记者:据我们了解,有关部门对于志愿者服务组织的重视与日俱增,但同时也导致一个令民众诟病的问题——志愿组织的行政化色彩较浓,自主性较差。
魏娜:我国的志愿组织是在政府部门或者社团的呵护与扶持下发展起来的,但是从志愿组织的本身属性来看,非营利性、自主性、公益性、民间性是其重要的特征。尽管政府组织在制定促进与规范志愿服务发展的法律政策以及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监督等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绝不意味着用行政化的手段直接管理志愿组织,或者把他们同化为“行政化”组织。
记者:我们也注意到,“草根”志愿组织的数量在不断增多。他们的存在是否可以解决志愿组织行政化色彩较浓的问题?
魏娜:值得注意的是,“草根”志愿组织在实际运作中表现出了越来越多的非主流特征和受排斥性:一方面原因是登记注册制度非常严格,能够通过社会团体登记取得合法身份的只占到很少一部分,相当数量的志愿组织由于找不到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获得合法身份;另一方面原因是有不少志愿者组织干脆不去登记注册。